关于郯城县港上镇停庙村支部书记陈景堂涉嫌违法犯罪的反映材料,港上镇政府圈卖土地积民苑。 中共中央 胡锦涛总书记 温家宝总理您好: 我们是郯城县港上镇停庙村村民,现向您揭发举报以陈景堂为首的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行为,请领导在百忙之中给予过问此事,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有关陈景堂的问题,自2002年以来,我村上百名受害人先后十几次到镇?县?市等各级领导反映情况,但至今没有得到解决,以陈景堂为首的违法犯罪分子仍然逍遥法外,现再次向领导反映情况。 陈景堂,何许人也?2002年,郯城县港上镇停庙村村委换届选举时,陈景堂个人贷款2万元,以金钱做诱饵,拜“把兄弟”,拉选票,威胁诱选等手段,当上了停庙村村委会主任,陈景堂把2万元贷款竞选费摊派到停庙村集体账户上。在陈景堂任村主任期间,利用手中的权力,在我村独断专行,独揽财务大权,收支不入账,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以及骗取群众财产?恶意串通谋取集体利益的众多违法犯罪行为,导致我村管理混乱,财务账目不清,集体及群众利益严重受损。在停庙村,凡是陈景堂想办到的事,谁也挡不住,并扬言“在停庙村,谁敢不听我的,谁就没有好下场”;“有权不使过期作废”,以他为首的黑恶势力,横行霸道?一手遮天,可以随时随地殴打百姓,已激起民愤,很多群众都是敢怒而不敢言。现将陈景堂的违法事实列举如下:一 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侵占集体财产。停庙村现有人口3200人,陈景堂自2002年开始任村主任职务,2006年开始任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村委只设置会计孙思学一人,但是,陈景堂为了达到侵占集体财产的目的,将会计闲置,而是一人将收款?支出的工作独揽,收入支出均不入账,财务管理无一公开。自2002年至今陈景堂共卖宅基地收款135万元,机动地承包费52万元,卖杨树款20万元,共计205万元的收入,我村村民至今未看到这些收入支出的账目公开。 二 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违法将农田变为建设用地。自2002年至今年春天,陈景堂未经过任何机关审批,将村内的100亩基本农田变更为建设用地。2003年陈景堂未经过村委会研究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强行把停庙村养鱼池西七组?八组?九组正在耕地的基本农田七十余亩以六万元的低价格承包给其三弟陈景开及秦保银?朱同俊等人。尤其今年占用的加油站东二级路南10亩土地,原是机动地已承包给陈景坡?杨景元?李宁波?杨计芳等到十户种植小麦?花生的土地,陈景堂于2008年4月 28日未经过承包户同意,雇佣陈景贵的50拖拉机将该地内的小麦?花生强行拔掉,又将该地以每亩2万元卖给我村杨成奎在该地内建设食品厂,进行永久性的建筑。该承包户为了维护权利,聘请马头镇和平影楼的摄影人员进行拍照取证时,被陈景堂指使手下人员将影楼人员打伤?摄影器材砸坏,此事应经港上派出所立案处理,说明其行为的恶劣程度已不是基层党组织?群众组织负责人的行为准则。 三 恶意串通?低价出卖集体财产,从中谋取利益。 2006年的春季,位于我村南二级路旁边的杨树已近20年的树龄,有一千多棵,实际价值根据市场行情应在 50余万元以上,但是,陈景堂未经村支两委及召开村民会议,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情况下,私自以20万元的低价卖给了村民王成兴等人,双方恶意串通,为陈景堂个人谋取私利。停庙村原建材厂约30亩地,开始陈景堂声称每亩300元承包,后来陈景堂干脆以每亩30元的优惠价送给了他的红人(曾为他竞选出过大力的王成叶等四人手里),陈一次从中获取好处9000元。四 一地三卖,骗取群众钱财。自2003年,陈景堂欺上瞒下?暗箱操作,对村民隐瞒实情,私自承诺将二级路北的小白果园在路边的土地约十亩多地,以每位宅基地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26户村民(名单附后),但是,陈景堂只是收取地款,而并没有将土地交给买地户,至今也未退款。2007年,陈景堂又打着卖宅基地的幌子,又以每位宅基地50000至70000 元的价格,又将该十多亩地卖给了14户村民(名单附后),又是没将该地交付买地户,两次卖地收款73万元也是装进了陈景堂自己的腰包,未入村委收支帐。五 徇私枉法,私自将集体土地发包给自己亲属,为自己和亲属谋取利益。 2004年春,村内发布指标公告将村南机动地100亩地以每亩400元的价格拍卖,公示后第二天,陈景堂未经村支两委决定,未经村民会议通过,更没有通过公开竞标程序,以每亩180元承包给其女儿的叔公杨继存,承包期限二十年。然后陈景堂将该地的路边规划出十亩,分为十份,以每份4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我村王贞国、王顺开、杨景诺、王成磊、樊士俊等十户村民(名单附后),卖款40万元装进陈景堂自己的腰包。另外,陈景堂以个人名义将60亩地承包期十年交五年款后送给我村村民王成磊?王成业?樊士富栽植杨树。六 带头违反生育政策。在陈景堂任职期间,利用职权,采用隐瞒手段,纵容自己的儿子生育三个孩子,村委委员王维国生育四个孩子,村委委员王成启生育三个孩子。七 依仗权势殴打群众多人,造成恶劣影响。如:1.2003年,村民王维贤对陈景堂以权谋私的行为去乡镇府反映时,被陈景堂指使手下人陈景法在路上对王维贤进行殴打。 2.村民秦保春到上级政府反映陈景堂独断专行,鱼肉乡里损害集体利益等行为,也遭到陈景堂指使的手下人王维国?陈景法去秦保春家将秦殴打致伤,此事经派出所处理也不了了之。 3.农民王永新去港上镇政府反映问题陈景堂私卖基本农田,低价将村集体土地承包给自己的亲属,王永新回家的路上,被陈景堂雇佣的黑社会人员将王的五征三轮车砸坏,王的左肩及左腿被砍伤,至今未处理。 4.2008年5月份,杨学三?秦玉江到省?市有关部门反映陈景堂私卖集体土地?骗取群众钱财,于2008年5月17日陈景堂开车到村民周文玲家,把串门的杨学三强行拉上车,送到郯城县西客站南千禧旅社非法拘禁长达7天之久,直到23日才将其放出,此事至今未解决。 5.2008年12月5日,陈景堂通过栽植户同意,强行砍伐杨树200多棵,把砍伐的杨树拉走,栽植户要树时,被陈景堂指使的手下人员 对杨景义?杨计国进行殴打,将90余亩树园地分成90份,每份5万元至7万元不等,再卖给停庙村村民。其中,村民杨计进购买一份卖价5万元的土地作为建房小区,在交给陈景堂四万元后,因欠交一万元,陈景堂指使手下王成启在催要时,杨计进因暂时无钱交付,王成启当即对杨计进进行殴打,导致杨计进受伤住院。 6.2009年2月21日,陈景堂又将村中村民种植小麦的承包地近二十亩以及王永新建房的土地强行收回及拆除王永新住房,又另外卖出,在强拆王永新住房时,因王永新制止,陈景堂指使王围国、王二伟、王严芳三人将王永新母亲、家属三人打伤,现正在县医院住院治疗中,同天,在强拆该地中王永生的住房时,也遇王永生制止,王永生当时即被王严芳用刀砍伤头部,构成轻伤。综上所述,陈景堂身为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职务,应当积极维护和执行党纪国法,以身作则,带领村民发家致富,起到一个好的带头作用,但事实却恰恰相反,陈景堂隐瞒收入支出,故意不公开村务,侵占集体财产,违反了《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系滋生依法腐败的隐患,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基本农田变成建设用地,其行为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犯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我村自陈景堂任村负责人后,多次纠集黑恶势力殴打村民多人次,导致受伤的村民住院治疗,构成不同程度的伤情,在我村已形成一股黑恶势力,使广大村民敢怒不敢言,同样,其雇佣地痞人员在村中强行拆屋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造成我村的基层管理混乱,在我村的恶劣行径,致使众多群众敢怒而不敢言的状况,已严重影响基层组织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为此,我们代表我村的村民,恳请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给与高度的关注,能够制止陈景堂在我村一手遮天的违法行为,给予陈景堂在法律上的制裁,还我们停庙村一个晴朗的天空,使我们全村村民能够呼吸到党和政府给予的新鲜空气。 反映人:王永新 王涛 秦玉江 王永华 王永生 王永怀 王成玉 王永祥 何振华 王贞海 王 永德 杨传银 郯城县港上镇政府圈卖土地积民怨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王永亮的委托,担任特别受权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原告王成启,陈景开诉王永亮土地侵权纠纷,所依据的是:2006年10月28日两原告与郯城县港上 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主张自己的权利,经法庭审理调查,代理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理由如下:一,郯城县港上镇政府与二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一个无效的合同,《土地管理法》第 11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定所有权。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 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从法院调查中,二原告未向法庭提供郯城县港上镇政府对该宗土地权属证明提供给法庭,即证明港上镇政府对该宗土地没有权和使用权,故无权 进行发包。 二,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征用(划拨)土地和拆迁房屋协议书,是在当时的特定环境进行的一平二调,如按协议履行必须进行相应的补偿,本协议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被告 代理人经调查郯城县土地矿产局及资产管理局均未证实郯城县港上镇在停庙村所有29.23亩 地的所有权登记。事实证明,港上镇政府与二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在没有所有权,处分权的基础上签订的,是无效合同。鲁高法(2005)201号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五项第一款,关于合同效力(200 5)5号司法解释的规定,转让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有效地。在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前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仍未获得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其所订立的土地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三,王永亮在该宗土地上购买的房屋是港上镇政府投资兴建的建材厂倒闭后,经依法拍卖取得的房屋,是合法取得,并非侵权,应受法律保护。拍卖的房屋没有协议表明限期拆除,已有被告王永亮居住,管理10多年,在此期间,港上镇及停庙村委没有责令被告王永亮拆除购买的房屋,目前王永亮在该宗土地上扩建房屋3间,栽植的杨树已有十多年的树龄,院落整齐,正在经营着煤炭销售生意。港上镇政府应该在解决好纠纷的基础上,根据自已有无所有权与停庙村协商解决,不应激化矛盾,引起诉讼。 四,根据法律规定,原承包人享有优先承包权。即使港上镇政府有发包权,根据法律规定,港上镇政府在未征得原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已发包他人的土地,再次发包给第三者,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应该撤消该合同。因原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被告承包在先的土地应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权。 综上所述,港上镇政府与二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在没有所有权的基础上签订的,与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相桲,二原告持与港上镇政府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起诉被告王永亮,因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因此签订的合同是个无效的合同,请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与代理人的意见请会议厅予以支持,作出公正裁判。 2009 11 18 |